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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典型案例选编之四

时间:2025-02-14     

未同意迳付保全费的,应直接判由法院退回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彭利娅律师/韦敏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署《采购合同》,A公司按照B公司所下订单要求,及时且保质保量将对应货物送至B公司指定收货地址,但B公司无故拖欠A公司应付货款。A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关于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在A公司并未于庭审以及任何文书中作出过同意由B公司迳付保全费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直接判保全费由B公司向A公司迳付。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保全费的判决内容错误,认为应直接判由法院退回。

(三)针对保全费进行上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制定的诉讼方案是:如对方上诉的情况下,建议A公司积极针对保全费进行上诉。理由是:B公司财产状况不佳,若保全费由B公司迳付,后续回款困难。如上诉获得二审法院改判为保全费由一审法院退回,则能尽可能地为A公司减少损失,所以分文必争。

上诉期内代理律师积极联系一审助理,在第一时间获悉B公司上诉的消息时,代理律师代表A公司针对保全费进行了上诉,主张保全费应由一审法院退回。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作出同意由B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全费的意思表示,故改判保全费由一审法院退费。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二)要点分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的规定可知,保全费亦属于诉讼费。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A公司亦未作出同意由B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全费的意思表示,故保全费应由一审法院退费,二审法院系依法改判。

三、案例点评

(一)案例分析

在法院财政紧张的背景下,即使当事人并未作出同意由对方迳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意思表示,一些法院可能也会直接判决由一方迳付另一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可知,当事人并未作出同意由对方迳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当判由法院退回才是。

若迳付方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律师建议积极针对诉讼费/保全费进行上诉,由于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清晰,上诉后一般会获得改判支持。这也尽可能地给当事人减少了损失。毕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法院退回比由案件另一方当事人迳付要稳妥且确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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