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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专栏(第三期)|劳动仲裁胜诉后,怎么拿到钱?

工会普法专栏(第三期)|劳动仲裁胜诉后,怎么拿到钱?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裁决,劳动者该如何拿到应得的赔偿或补偿呢?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如果15天之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起诉,那么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裁决应支付款项一方(一般情形下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义务,劳动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反之,如被裁决应支付款项一方为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义务,用人单位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及要求

在用人单位未履行裁决文书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准备申请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详细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信息,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如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将了解到的财产状况进行披露。

2、生效法律文书:即劳动仲裁裁决书及生效送达证明。

3、身份证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确定管辖法院

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三)提交申请

劳动者应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制裁

1、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可以冻结、划拨其存款以履行支付义务。

2、扣留、提取收入: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可执行款项。

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非金钱债权的迟延履行,被执行人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6、限制出境。

7、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注意事项

申请时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费用: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会在执行到位后依法收取相应的执行费用。

四、律师建议

劳动仲裁胜诉后,劳动者应当密切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裁决书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劳动者应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得的赔偿或补偿得到兑现。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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