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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2024-11-29     

怀明视角|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谭新亮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在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如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或低价、无偿将财产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使得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无法查询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得法院不得不终结执行程序,导致我国的执行难、难执行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一下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案。

基本案情:

【原告诉请】A公司诉称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及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929512.45元。后经强制执行发现李某及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A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

1.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房屋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2.判令李某、何某某支付A公司律师费5000元。

【被告抗辩】何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李某曾具有严重过错而作出的合理约定。B公司、李某并非没有清偿能力。按常理,夫妻双方离婚后一定会有财产的处理,A公司在2016年11月已经知道李某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期限。

【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某于1996年结婚,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某2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某101室房屋、302室房屋产权归女方何某某和儿子李某某共同所有。四、……私人剩余借款及银行贷款本金共204000元,由女方何某某独自承担。”何某某于庭审中确认,上述某201室房屋于2003年登记在李某、何某某名下。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交易期间B公司欠A公司货款1929512.45元未付,李某承诺为B公司的共同还款人。2016年11月,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及B公司共同偿还A公司货款1929512.45元。

庭审中何某某称A公司于2016年11月初就已经知道李某、何某某离婚和财产分割的事情。A公司则称何某某于2016年11月只是口头说已经离婚,但没有说过财产分割的问题。

2017年12月14日,A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本案民事起诉状。A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松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7年7月14日”之印章。

【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撤销李某、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 ”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律师费4500元;四、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律师费500元。

【审判评析】

1、李某与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而货款欠款发生在2016年6-8月期间,法院认定李某与何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A公司之债权已实际存在,且得到了B公司与李某之确认。

2、李某与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第三条,将坐落于上海的三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均归属于何某某及李某某所有。虽第四条规定何某某承担原双方之共同债务204000元,但两相比较,在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何某某之间明显不成比例。而根据2017年8月21日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实B公司、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李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将其享有之房产份额归属于何某某一方之行为  ,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李某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李某上述行为已对债权人A公司之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3、关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理解为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内容,如系仅了解到双方已离婚,并不代表即已清楚双方离婚过程中之财产分割具体状况。何某某称其于2016年11月初就已将财产分割事宜告知对方,但除其自己所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A公司称其是2017年7月14日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离婚协议后才知晓财产分割情况,有当时调取之材料为证,且材料印章上显示日期确为2017年7月14日。故综合在案证据情况,称A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才知晓财产分割情况,依据更为充分。A公司之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2017年7月14日起算,而一审法院收到本案诉状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故未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4、关于律师费5000元之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酌定律师费5000元,由李某承担4500元,何某某承担500元。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 ,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律师解惑】

1、本案为什么不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而适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在2016年,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如何认定债务人无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一般可以用来认定被执行人(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哪几种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债权;(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4)债务人恶意延长期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的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的财产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4、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通常指的是在交易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的财产,实质是相当于债务人转移自己的财产;(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本应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减少自己承担债务的能力。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的费用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对转让或受让财产估值发生的评估费用等,当然诉讼费、保全费及为诉讼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等费用,也应由债务人承担。

这是我国法律法规之中,明确规定由被告(债务人)承担原告(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尤其是律师费)为数不多的规定之一,旨在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加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成本。

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应如何计算?

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民法专用术语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迟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即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限,权利人将丧失该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限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文案例中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A公司起诉行使撤销权,尚在一年的有效除斥期间内,未超过法律规定。

7、如何才能知道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属个人隐私,一般外人不知道债务人离婚的细节(如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债务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银行流水等资料,或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以查证被执行人(债务人)是否存在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发现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无偿或低价受让债务人财产的受让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不可以。根据我国司法理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再次回到债务人手中,可用于清偿债务。故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入库原则”,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受让人对其清偿债务。

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如何选择法院及确定诉讼参与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无偿或低价受让债务人财产受让人为共同被告;案件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应选择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10、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否提起刑事控告?债务人构成何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我国的司法环境会越来越好,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也将逐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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