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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浅谈民事诉讼中反诉的理解与运用时间:2024-08-23 怀明视角|浅谈民事诉讼中反诉的理解与运用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韦敏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 反诉属于一种较为典型的诉的合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上,正确地认识与把握反诉制度的基本属性与内在规律,就能够有利于实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的司法资源,并且有助于避免裁判间的矛盾。本文就反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反诉是什么?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 这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
二、为什么要提起反诉? 合理运用反诉,既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攻防转换,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大多数情况下反诉起到了吞并、抵销本诉的效果和作用。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于提出反诉的本诉被告,其提出反诉时,诉讼费减半收取。这是因为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一般会与本诉合并审理,因此相对而言反诉的诉讼成本比本诉要低,因此诉讼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不被受理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1.诉讼主体特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即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此外,反诉的当事人还应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且为适格当事人。
2.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反诉的实质条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它是构成反诉的核心要件。所谓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是指反诉标的及请求与本诉标的及请求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上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
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交付货物,本诉和反诉都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 ②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为因,反诉为果,本诉发生继而引发反诉; ③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引发本诉和反诉的事实是相同的。
3.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 原告的诉讼无论是撤诉或被驳回,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此时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就不构成反诉。
四、反诉的提出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反诉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在二审期间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反诉的诉讼管辖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能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反诉与抗辩 司法实践中,基于事实的复杂性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反诉与抗辩是容易混淆的。如出卖人(原告)以已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主张要求买受人(被告)支付货款,买受人提出出卖人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货款,或直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需要根据买受人提出主张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目的,来判断买受人的行为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 如买受人主张表示不同意支付货款,也不愿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目的在于否定出卖人的货款支付及违约金的请求权,该行为是对原告请求权的一种防御,应认定为抗辩; 如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实际上买受人是除对出卖人的货款支付及违约金的请求权的一种防御之外,另外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买受人此时的主张与出卖人在本诉中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牵连性,可以合并审理。买受人的请求就构成反诉,需要另外缴纳诉讼费。 七、结语 合理运用反诉,既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攻防转换,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当事人在提起反诉之前,应对诉的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判断是否满足提起反诉的条件,再审查反诉与本诉的主体、牵连关系等,综合考量是否能通过反诉的形式行使诉权,避免提起的反诉不被受理。最后,如拟提起反诉,切记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