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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劳动合同要点十问十答怀明视角|劳动合同要点十问十答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Q:一、劳动合同应在何时签署? A: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二、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给员工一份? A:是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三、劳动合同的模板能否自行修改?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五、签了《入职登记表》,可以认定为劳资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吗? A:如《入职登记表》具备以上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则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A: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A: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A: 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Q:九、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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