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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公司搬迁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时间:2024-05-10 公司搬迁是否要支付补偿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唐琪实习助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商事活动。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变更和调整,其中涉及企业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与解决这一类纠纷,就是企业及员工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钱某与C互联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钱某从事客服工作,工作地点为南京市(钱某入职后,具体的工作地点一直在A某软件园)。2021年10月,C公司通过钉钉系统通知钱某等员工,表示由于公司经营需要,现办公地点需由A区某软件园搬到为B区某科技园。 考虑到办公地点改变,员工前往B科技园办公路程较远,C公司同意员工可居家办公;居家办公期间,薪资不作任何调整;每月给予员工400元的交通路费补贴;上班时间给予1小时的宽限,原上班时间9:00-18:00改为9:30-17:30。 钱某收到上述通知后,既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至B科技园,也不同意居家办公。C公司先后两次向钱某发出上班通知书,限期到公司报到。钱某未予理会,一直未到岗工作。 C公司向钱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钱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C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C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机构驳回了钱某的仲裁申请请求。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判驳回了钱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一:企业可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地点,这是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之一。本案中C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并未超出本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即本次工作地点的变更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范围。 问题二: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否需要取得员工本人同意? 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属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本案中C公司搬迁至南京市外的另外一个城市,则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虽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地点的变更,仍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范围内,但考虑到变更工作地点后毕竟还是会给员工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一系列不便,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区域之间的距离增加,通勤成本和时间都会增加。对此企业为稳定业务和人员及长远发展,也不能不予以考虑。本案中,C公司也充分考虑到了工作地点变更给员工上班的便利性带来影响,给予了钱某等员工一定的交通费补偿,还调整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都不变,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照顾到员工的本人利益,可谓仁至义尽。 问题三:员工如不同意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应该如何正确操作? 重大劳动合同事项的变更,应把握的前提和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如随意性调岗、调薪,擅自降低加班费计算标准等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钱某如实在无法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可以采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至少有可能争取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钱某采取错误的方式与公司对抗,拒绝服从公司的安排,拒绝返回公司上班,在公司两次发送书面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到岗工作,此行为可视为旷工。一旦认定员工的行为属旷工,旷工行为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钱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钱某为其本人的消极应对态度和错误的认知付出了惨痛代价。钱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