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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韦敏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中,经常需要和客户签署诸如意向书之类的文件。但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该意向书对公司有什么潜在风险及责任?

 

实际上,意向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其内涵和外延并不非常清晰,其法律效力因其实际性质呈现多样化,法院对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根据《意向书》具体内容条款进行综合性、类型化、有步骤的审查,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整体上对于意向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对意向书的性质判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意向书系磋商性、谈判性文件。

因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无需对此意向书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书系预约合同。

当事人具有缔约请求权,如不按约订立本约合同,应承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一般以信赖利益为限,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准备为签订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等。

 

三、意向书系本约合同。

如违反约定则按民法典《合同编》承担违约合同责任,即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预期获得收益或应当支付费用等。

     

实践中,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一般多是签订偏向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的意见书。为减少争议,建议在意向书中增加“不可跨越条款”。

不可跨越条款(示例):本意向书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XX意向所用。除前述“不可跨越条款”中所述内容外,本意向书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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