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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特价商品能否退换?特价商品能否退换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卢丹娜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特价商品,但商家以售出商品系特价商品为由不能退款。那么,特价商品是否真的不能退换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夏某得知深圳A公司的某一产品即将限量开售,后夏某通过该公司的微信小程序购买了该产品200台,支付货款12000元。深圳A公司通过了快递方式将200台产品邮寄给了夏某,到货后夏某打开了18台设备实验。 后续夏某向深圳A公司提出了退货退款的申请,深圳A公司回复特价商品不退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夏某在七天之内要求被告无理由退货,深圳A公司应当为夏某办理退货手续,故法院对于夏某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退回商品的运费由夏某承担。
二、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法律分析 1、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当保留购买票据或相关购买凭证。 2、即便消费者购买的是特价商品,但商家也不能以特价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益。 “特价商品”并非是次品或瑕疵产品,应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而“特价”多是商家常见的营销手段,商家对外宣称“特价商品出售后不能退换”,该做法实际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如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三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