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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有权要求过错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

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有权要求过错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董涵予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婚后20多年,丈夫发现一双儿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多年来为儿女付出了不少心血和钱财,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99792元。

 

【基本案情】

大伟与小花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于1998年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小花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俩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大伟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医生建议人工辅助生殖,但两人未做此手术。结婚4年后,小花先后生育了一女孩丽丽和一男孩强强。 近两年来,大伟从邻居口中得知,小花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均不是大伟。 大伟于是采集了13岁的强强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做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排除大伟是强强生物学上的父亲。 大伟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花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庭审中,被告小花认可鉴定结论,同时认可女儿丽丽也不是原告大伟亲生的。 被告小花辩称,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做试管婴儿要花钱,于是想通过“借种生子”,传宗接代以维系家庭。

婚后20多年,突然发现一双儿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多年来为儿女付出了不少心血和钱财,大伟能否要求小花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被告于婚内与他人生育儿女,一直隐瞒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原告与丽丽、强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99792元。

 

 

【律师评析】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丽丽、强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因此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请求返还;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依法应该支付精神抚慰金。

 

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被告因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产生所谓“借种生子”以维系家庭的想法,属于封建糟粕思想,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被告的这种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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