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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没上完的健身私教课程,能退款吗?

没上完的健身私教课程,能退款吗?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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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上完的健身私教课程,能退款吗?

签了私教合同,中途却不想上课了,还能退款吗?

案件详情

唐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服务合同》,约定唐某向健身公司购买一年期私人教练健身课程,当即唐某转帐支付私教费3万元。

    上了两个多月私教课程后,唐某主张健身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数额产生争议,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唐某因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有的定制性、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将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唐某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人身属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原告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唐某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唐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合同条款无效。

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健身公司提供健身服务的成本,唐某数次要求暂停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计算:双方确认的剩余课时数*(私教费3万元/12个月/过往每月平均课时数)。

总结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消费者以预付费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唐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公司服务的选择。

    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合同》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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