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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可以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可以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 一、在书面约定管辖的时候,需注意:①要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②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无效,遵从法定管辖规则。 二、民间借贷案件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住所地 1、自然人被告所在地法院包括:被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所在地包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合同履行地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释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律师提醒:出借人如因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而提起诉讼,可选择在出借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应当尽早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也避免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无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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