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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浅议离婚诉讼中相关法律问题浅议离婚诉讼中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肖瑾粤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主张要求损害赔偿,该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夫妻分居期间一直照顾小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吗?该费用应该是抚养费还是补偿金?......上述这些问题通常会困扰面临婚姻破裂的男男女女。本文拟就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做一些探索和分析,或许可从中找到答案,以供大家思考...... 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原告起诉离婚时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下婚生子黄某2。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理念及性格相处等方面均不适应,导致双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争吵,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母亲不够尊重,关系恶劣,这使得双方之间产生了不可修复的裂痕,该情形随着双方结婚年限的增长而愈发激烈。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已有多年互不交流,亦不过问彼此的情况。原告已于2019年1月份开始在外居住,与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此外,原告曾于2019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时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加上法院认为双方不排除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于2019年8月作出了判决书,判定双方暂不予离婚。然而,在法院作出该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并未改变原先的生活,双方依然处于互不过问,无法交流的局面,并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停止分居状态。 【被告抗辩并反诉】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因原告婚内与第三人同居,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不管不问,如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时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当庭承认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但不存在与他人同居事实。二、原告当庭陈述自2016年开始双方分床居住,其已于2019年搬出共同居所。被告当庭陈述自2018年开始原告未在家居住,自2019年起原告搬出共同居所。原、被告双方确认分居后,婚生子黄某2与被告一起居住。 【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被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被告主张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已当庭承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原告的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三、关于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的问题。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自2019年开始分居,婚生子自2019年双方分居至年满18周岁期间与被告一起居住、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劳动时间、强度、繁杂程度、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酌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律师观点】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通过两种方式离婚:方式一,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就离婚相关事宜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方式二,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裁判当事人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出了经调解无需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上诉案例就符合此种情形,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的这一新的规定,也解决了实践中离婚案件久调不决、当事人多次起诉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等“离婚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二、本案庭审中原告承认婚内出轨,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行为”,被告亦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法院依法查明原告是婚姻的过错方,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原告赔偿被告5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对婚姻破裂存在严重过错、过错方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该类证据比较隐秘,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且第三人不能采用违法方式调查取证,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合法而无效。 二、关于经济补偿。上述案例中法院查明婚生子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被告生活,显然被告在抚养子女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合理合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时可向对方主张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具体抚养费的标准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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