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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经济补偿未谈拢,能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怀明视角|经济补偿未谈拢,能算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董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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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李某被封控在武汉无法回深,公司电话联系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补偿太少,双方就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在此之后,李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仅就经济补偿事宜与公司数次沟通,因双方一直存在分歧,李某于2020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

二、裁判要点:

1、仲裁委认为: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虽同意但要求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故应视为附条件的同意,在双方就经济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2、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公司人事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对于补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李某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协商一致解除,故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并提出了补偿要求,双方最终虽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但仍可认定就解除合同事宜已经协商一致,故公司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律师说法

1、本案中,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虽双方最终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但李某在此之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提出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实质上已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不同意,应明确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仅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有异议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一致。此时,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

四、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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