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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梁锦锋 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加班费,处理加班费问题的首要前提是认定加班事实,那么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 一、案例简介 原告姚某于2

时间:2022-07-15     作者:梁锦锋实习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梁锦锋 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加班费,处理加班费问题的首要前提是认定加班事实,那么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

一、案例简介

原告姚某于2019520日入职被告某电子公司,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一职,工资为23000/月,建设工程项目奖金为1000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812日,姚某通过微信向某电子公司管理层确认办理离职事宜,2020821日,某电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姚某送达相关离职交接通知书。

2020826日,姚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补发加班费等要求未获支持。姚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姚某诉请: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后期周末上班和未休的年休假对应费用15401元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原告姚某与被告某电子公司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姚某主张加班工资,但其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二审提供的工作内容汇总系其单方制作统计,某电子公司不予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姚某二审提供其截取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姚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姚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上,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考虑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地位,适当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出的初步证据能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视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者,如果从事了加班工作,应当注意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如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考勤表、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维权的有利证据。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1)对加班申请及审批的流程与员工作出书面约定,在加班之前应审查员工加班的必要性。(2)在工资条或薪酬结算单上应明确使用加班费一词,避免使用加班津贴加班补助等用词表达加班费,以免产生歧义。(3)如果有条件的,工资条或薪酬结算单等均需员工签名,以证明员工对内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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