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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欠债不还,还把设备“卖”给亲戚?债权人撤销权:我能把这个“卖”字给砍了吗?

时间:2026-03-13     

欠债不还,还把设备“卖”给亲戚?债权人撤销权:我能把这个“卖”字给砍了吗?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王玥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事情是这样的:工伤赔偿款还没到手,设备就“飞”了。

2021年,吕先生在某建材公司上班时受伤,次年10月,经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他20多万元工伤款。判决生效了,公司却迟迟未给钱。吕先生于2022年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发现一件怪事:就在判决生效后的第5天,公司把名下的一批生产设备“卖”给了一位陈先生——而这位陈先生,恰好是建材公司实际管理人陈老板的亲兄弟(为了方便叙述,我们管他叫“陈老弟”吧)。更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设备虽然“卖了”,却一直留在原厂区,公司照常生产。

2023年2月,执行法官到现场查封设备时,陈老弟跳出来说:“这些设备是我的,你们不能封!”如果你是吕先生,你会怎么想?这到底是正常的设备买卖,还是为了躲债玩的一场“左手倒右手”的游戏?

二、法律上有把“尚方宝剑”叫债权人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538条至第542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有专门规定。这一制度用大白话解释就是:如果有人欠你钱不还,还故意把自己的财产送人或者低价卖掉,导致你收不回钱,你可以请求法院把这个“送人”或“贱卖”的行为(当然《民法典》的规定不止这些)给撤销,把财产追回来,重新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从而增加自己受偿的概率。这就好比,你借给朋友10万块,约好到期还钱。结果朋友转头把唯一的房子白送给了他弟弟,然后两手一摊说“我没钱了”。这时候,你就可以拿着“尚方宝剑”去法院,把他送房子的行为“砍”掉,把房子要回来。当然,现实生活中,“白给”事件出现的概率远没有“贱卖”高——毕竟这种赤裸裸的恶意太容易被识破了,而且直接易手家里人的情况也不太多。现实情况总是错综复杂的,怎样的交易叫不合理、怎样的行为能算作恶意,都需要有充分坚实的证据去支撑你的论断,权利人如何运用证据,法律上的要求蛮高。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审判实践看来,行权成功的案件或者说达到目的的行权并不算多。

回到本案,吕先生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满足的法律要件已用黑体标出,相应地吕先生就应当一一证明:建材公司和陈老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三、想拔剑,得先看自己够不够格

就吕先生的案子而言,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你手里得有一张合法的“欠条”。吕先生的工伤赔偿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这点没问题。

第二,债务人确实把他的财产“处理”了。公司将设备(站在吕先生的角度上来说)“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陈老弟,看起来也符合。

第三,这个处理让你收不回钱。公司卖了设备后,确实也没钱赔给吕先生。

第四,如果是低价转让,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事。据此,吕先生主张:设备买方是公司管理人陈老板的亲兄弟,肯定(或者可以推定他)知道公司在躲债。

看起来条件都满足,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支持吕先生“撤销《机械设备转让合同》”的诉求?

五、问题出在哪?证据不够硬!

原因很简单:证据不够硬。而陈老弟在法庭上打出了一套完整的“交易证明组合拳”,他提供了:

1. 买卖双方签字的《机械设备转让合同》;

2. 建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卖设备);

3. 40万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实际上是为建材公司代发了56万多的工人工资;

4. 证明“陈老弟自2022年11月就开始在原址以自己的名义开厂生产经营”的全套证据材料。

更关键的是,在吕先生起诉之前,陈老弟已经打赢了一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官司,法院在先前的判决中已经认定:这些设备归陈老弟所有,不能查封拍卖。在先判决对于设备归属的内容具有既判力,通俗来讲,吕先生不能通过新的普通诉讼否定生效判决,正确的救济途径应是针对在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而非直接起诉撤销合同。故而,从程序法理看,吕先生的撤销权之诉一开始就走在了一条错误的道路上。 这不是一个“证据不够硬”的问题,而是一个“开错了门”的问题。

抛开前述事实不谈,若没有这一纸判决,吕先生的败诉结果仅涉及一个基本法律原则的贯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本文的核心,也是这类案件的决胜关键:吕先生说对方是“恶意串通”“虚假交易”,但拿不出证据(仅有亲属关系的恶意推定)。而陈先生拿出了一整套证据,证明这笔交易是真实发生的——从签合同、付钱,到接收设备、自己开厂,每一步都有凭有据。

六、想打赢官司,至少得准备好这几样“武器”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想起诉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证据必不可少:

1. 债权存在的证据:借条、合同、判决书等;

2.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证据: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

3. 损害债权的证据:债务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 交易不合理的证据:价格评估报告(证明明显不合理低价);

5. 恶意串通的证据:亲属关系/在先社会关系的证明、交易时间点的异常等。

法院的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部分表述的意思是,吕先生因有效证据不足,导致败诉,而没有提及程序法理的问题。笔者认为,类似的撤销权案件,若无实体障碍(指的是存在在先判决的情形),则应当提示、协助权利人尽量去搜集补充以下几种证据,关键是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交易不合理、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从而大大提升其主张获得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1. 设备评估报告:用于鉴定2022年10月这批设备的市场公允价值,证明40万是“明显不合理低价”(若评估历史特定时间下的二手市场价值现实不可能,也可以考虑提供二手网站上对于同一型号或同类设备在相同折旧年限后的报价、询价记录、拍卖价格高于转让价款的记录等);

2. 社保/税务记录:调查工资表上工人的个税、社保缴纳情况,证明“代发工资”的数据可能造假。

3. 水电费记录:调查设备“转让后”至执行法院前往查封前是谁交的电费,侧面反映设备实际控制人是谁。

七、官司赢了会怎样?输了又怎样?

如果撤销权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法律后果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行为的无效与财产返还。 被撤销的行为视为从一开始就没发生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责任。此即学理上的“入库规则”——追回的财产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第二,债权人可代位执行。如果债权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执行依据(生效判决),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法院可以直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被称为“撤销权之代位执行权”,相当于在主债权执行程序中“搭车”执行相对人。

第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由债务人负担。

一句话概括就是:撤销后财产回归债务人,但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相对人,不用等债务人先去要账,行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但如果撤销权不成立,就像吕先生这样,不仅拿不到钱,还要自己掏诉讼费......

八、写在最后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把保全债权的利器,但不是万能钥匙。它要求债权人不仅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及时出手,更要在行权时掌握过硬的证据。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先找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当然,首先是全盘分析案件事实。毕竟,法律保护的是权利的及时行使者,更是证据的持有者。吕先生的案例告诉我们,光有道理不够,得有证据撑腰;光有证据不够,得有逻辑叙事;光有逻辑不够,得走对程序门路。复杂案件中法律维权的成败,不取决于你事实上有多委屈,而取决于能否有个明白人,在程序迷宫中为你选对门路、用证据链把故事讲得让法官信服。

(本文根据(2024)粤0605民初182号裁判文书的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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