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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典型案例选编之三时间:2025-02-13 企业面临员工巨额提成的请求应如何应对?--徐某诉深圳某健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吴耀华律师/谭新亮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徐某于2013年某月某日入职深圳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某月某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3月22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深圳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2758491.23元提成工资。 (二)案件影响 深圳某公司是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显著的健康体检与医疗集团,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拥有2万多名营销推广及客服。徐某主张的巨额提成工资如果获得支持,将对其他众多销售人员造成多大的心理冲击?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 (三)用人单位面临的不利局面 为了证明存在270多万元的提成工资,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利用在职期间能够通过个人密码登录深圳某公司的《内部销售管理系统》,以及打开财务的《提成政策及业绩量》的机会,在深圳市版权协会对记载在其名下的客户资料信息:体检单位的对账报表、及相关的单位毛利率及平均单价报表、单位体检额销售卡及回款报表等内容,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固化保存。 二、案件的承办过程 (一)确定争议焦点:提成工资如何计算?计算的依据是什么?提成工资是否已经结算并支付? (二)证据搜集:鉴于徐某无法准确提供客户回款的明细,其主张的提成工资完全是按系统数据中的总收总付来计算的,律师团队协同公司财务、行政人员,搜集整理徐某提成工资不应予以结算的证据,制定待举证事项梳理表格,以对抗徐某提成工资的主张。 提成发放情况:A、回款不足额(逾期) B、挂名 C、不达标(单价、人数等) D、 付款单位与合同主体不一致 E、前台加项、现金支付 F、未提交申请结算单(达标) G、已发放(仍挂在报表上) H、2015年之前的订单 (三)积极准备答辩状 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经充分的证据搜集、梳理和相关数据的计算,徐某应得提成的金额逐渐清晰,律师团队也明确了答辩意见:根据深圳某公司的销售及提成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提成工资,均已经结算并支付给了徐某,并无拖欠;对徐某提供的相关数据表,其中所罗列的统计数据及项目不完整,缺少客户回款金额及回款日期等项目,仅用该表无法证明客户已在规定期限内回款以及回款的数额,因此不能作为其主张提成工资的依据。结论是:深圳某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提成工资(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2758491.23元。 (四)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仲裁庭审中,对申请人(徐某)主张的提成工资,代理律师阐明自己的观点: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对销售提成计提方案以及提成工资的结算流程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提成工资的发放首先需满足订单已全部回款的条件,而后在此订单的全部销售费用全部报销,订单已无其他费用处理的情况下,再计算提成工资。提成工资的结算方法是提成工资=(回款金额-客户费用及其他)×提成比例,提成比例不是固定数值,而是客单件与订单折扣率在提成政策表上对应交叉点所对应的比例。故申请人主张提成比例为固定的20%或25%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提交《提成工资结算明细表》、《2018年销售流程(财务部分)》、《2021销售政策(财务、订单部分)》、《2021提成政策》、《应收帐款管理制度》证明其主张。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劳人仲裁【2022】XX号仲裁裁决书,就申请人主张的提成工资作出裁决: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的,应就存在销售提成的事实举证,销售提成根据其销售款项收回情况支付的,对销售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申请人庭审中自述“是根据销售系统的回款情况计算提成工资的”,该情况与被申请人确认的提成工资的计发首先需满足订单全部回款的条件相符,故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提成工资需依据订单回款情况计发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记录电子邮件》均为与财务核对体检订单提成的往来,与双方庭审确认的提成工资的发放需与财务核对相符,无法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拖欠提成工资的事实;《提成政策的电子邮件》发生时间为2015年9月,内容针对其中两个具体的体检订单,且有关按照20%或25%的政策计算提成为申请人发出邮件中的自述,并未得到公司的肯定回复,无法据此证明申请人按20%或25%的销顾委提成政策计发提成工资的主张;“多次催告结算的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记录的为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拖欠提成工资并向被申请人主张发放提成工资的事实,无法据此认定被申请人确存在未足额支付提成工资的事实;《电子固化报告及销售系统数据》未能体现订单的回款情况,无法据此证明申请人销售订单的回款情况,且即便其中“有效应收”为订单回款金额,“有效应收”金额均低于“总成本”金额,亦不满足计发提成工资的条件。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提成的回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依法对其诉请提成工资的订单均已回款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提成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其主张2758491.23元提成工资的诉求仍未获得支持。随后徐某提起上诉,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典型性及代表性 (一)因提成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 近年来,为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采用提成工资的方式计发劳动报酬。“提成工资”作为一种薪酬福利的管理方式已经被各个行业广泛地应用。“提成工资”因自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使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中获益匪浅。但是,“提成工资”对劳动关系双方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提成该不该发、该发多少、该何时发等问题产生争议。近年来,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提成工资产生的纠纷比例呈不断上升的态势。 (二)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合规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石和依据,它宛如一盏明灯,在公司面对劳动争议时,它就像是一把有力的“武器”,为公司赢得劳动仲裁及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帮助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完美的解决了争议。 首先,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制度,在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提成方式等方面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 其次,公司对销售政策、提成政策的每一次调整和完善,都尽可能通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同时开展员工培训、内部通知等方式,让每一名业务人员都充分了解提成制度的内容和运作、计算方式,确保了考核的客观真实,发放的公平合理。 最后,企业人事行政、财务妥善保管与争议员工提成发放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计算提成的销售业绩单、业务完成情况记录、提成发放凭证等。在本案中,如律师团队反驳对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数据,但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就会负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面临败诉风险。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从本案例可以看到,诚信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诚信行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都有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也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劳动关系双方应共同努力筑牢诚信基石,企业应做到,劳动者也应做到。 最后,希望通过本案例,能够促使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劳动者提升权益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更加诚信友善和谐的劳动关系。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