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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典型案例选编之二时间:2025-02-12 用人单位反申请向劳动者追回多付加班费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刘某自2005年5月11日起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管理部助理一职。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2987元/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及支付产生了异议,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为此,刘某向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07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少发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63546.49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6220.1元和律师费5000元。仲裁期间,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多支付的加班费53194.08元及垫付的社会保险补缴差额11155.5元。 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均支持了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公司多支付的加班费及社保补缴费用,同时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法律关系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刘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二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已足额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 (二)争议焦点分析 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刘某主张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增长,并应按“基本薪资+职务津贴+全勤奖金”为基数计算。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已明确约定为2987元/月。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加班工资基数的变更达成新的约定,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刘某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但根据仲裁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2987元/月进行了核算,并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经核算,某科技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实际多支付了刘某加班工资53194.08元。因此,刘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成立。 三、案件承办过程 (一)律师代理情况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钟烨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钟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 1、代理思路 钟烨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某科技公司已足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刘某的加班工资,并反驳刘某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支付金额的主张。为此,钟烨律师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1)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双方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 (2)分析并指出刘某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支付金额存在的问题,如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符等。 (3)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某返还多支付的加班费。 2、提出反诉要求 在仲裁阶段,钟烨律师代表某科技公司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刘某返还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多支付的加班费53194.08元及垫付的社会保险补缴差额11155.5元。这一反诉请求的提出,不仅为某科技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案件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3、庭审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钟烨律师充分运用了收集到的证据和代理思路,对刘某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同时,钟烨律师还积极与法官沟通,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刘某诉讼请求、支持某科技公司反诉请求的判决。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支付金额成立,而某科技公司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足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刘某的加班工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即刘某需返还多支付的加班费53194.08元及社保补缴差额11155.5元。 四、案例的典型意义及代表性 (一)典型意义 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因员工无理诉求而遭受经济损失。 提高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充分认识到了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重要性。通过本案的胜诉,企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为今后的用工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代表性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支付金额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在当前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的背景下,针对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案件,用人单位可以借鉴本案的代理思路进行抗辩,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胜诉(指的是被判决无需向员工支付费用)的情况鲜少,而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法院不但驳回员工的全部请求,反而支持了公司主张的返还加班工资的请求,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