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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典型案例选编之一时间:2025-02-11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破“执行僵局”——A公司与B公司、李先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彭利娅律师/韦敏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诉讼阶段A公司与B公司、李先生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B公司与李先生承诺共同向A公司偿还调解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B公司与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调解款。A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控了B公司与李先生名下的财产,但发现前述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在尚有执行款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追加B公司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B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赵先生为被执行人B公司的100%持股股东。收到终本裁定后,代理律师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赵先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希望据此可以破解“执行僵局”。 (三)案件结果 法院收到A公司递交的追加赵先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及终本裁定、B公司工商信息等相关证据后,依法裁定追加赵先生为被执行人并裁定赵先生需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法院追加赵先生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后,代理律师依法申请了恢复执行,法院予以立案并强制执行了赵先生名下财产,这也帮助破解了执行僵局并使得本执行案件执行到了更多的款项。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要点分析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考虑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破“执行僵局”。本案中,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赵先生为被执行人B公司的100%持股股东。因此,收到首次申请执行的终本裁定后,可向法院递交追加赵先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并提交终本裁定、B公司工商信息等相关证据,如赵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般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追加赵先生为被执行人。 三、案例点评 执行案件被终本后,案件往往陷入僵局,债权人一筹莫展。如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考虑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破“执行僵局”,唯一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往往会给执行带来新的转机,帮助执行案件执行到更多的款项。 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渐成为创业新宠,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是可以直接在诉讼阶段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在起诉阶段根据现有证据大概率法院仅会判决李先生承担责任。为了保险起见,原告同时起诉了李先生背后的B公司,当然,在诉讼的调解阶段,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之下B公司承诺与李先生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