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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浅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及用工法律风险时间:2025-01-10 怀明视角|浅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及用工法律风险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彭利娅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引言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截至2024年6月底,中国个体工商户1.25亿户。作为产业链和消费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发展守住了街头巷尾的人间烟火气,维持了亿万家庭的生计,显示出我国经济的强大活力和韧性。那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经营和用工风险呢? 最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先生遇到一个麻烦问题,自己2024年3月请了李某在商行帮忙,淡季两个月期间的时候,李某就去找别的事情做了,最后因李某工作能力不行就没让她来商行帮忙采买和销售了。现在突然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商行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支付因老板放假两个月未来商行上班期间的工资。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是:林先生要求李某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9小时,每月工资6000元;李某可以向林先生请假但需扣除请假当天的工资;淡季到来之前,林先生安排商行的大部分人员放假。林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认为这怎么都不能构成劳动关系,自己已经付清了李某帮忙期间的劳务报酬费用,没想到个体工商户还会遇到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 确实,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国特有的经济形式,在经营上确实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经营弊端和风险,下面我们来展开说说: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优势: 其一,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税率较低的个人所得税; 其二,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其三,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简单、手续少、成本低,且无需强制开设对公账户; 其四,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政府特有的扶持与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其五,个体工商户为更多的人提供了自主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弊端: 其一,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债权债务问题,可能会影响到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 其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通常较小,难以获得大规模的融资和支持,限制了其发展空间。 其三,相比于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社会认可度较低,与大客户合作的机会小。 其四,个体工商户没有股东和投资人的支持,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 其五,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连续性只能依赖于个人或家庭的持续经营,不像公司可以依赖全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协作。
再回到林先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A商行”)的案件本身(以下简称“本案”),李某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同样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经营的A商行与李某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般从用工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劳资双方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方面进行审查。在本案中,A商行及李某都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这毫无疑问;李某需要听从林先生的工作安排,且双方有约定明确的出勤时间、出勤天数,并按月结算劳动报酬,这是人身隶属性的体现;李某在商行帮忙期间,根据林某的安排进行采买、销售,这些都是商行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综前所述,A商行与李某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结语: 个体工商户既有其独特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创业者在选择经营形式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权衡。如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聘请从业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用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劳动合同》、入职及离职管理、工资发放及考勤管理等),以防止或减少用工风险。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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