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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专栏第四期|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工会普法专栏第四期|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劳动仲裁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当救济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面分别讨论。

 

一、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一)无论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一)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同时该裁决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形的:1.法律、法规适用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3.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6.仲裁员有受贿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笔者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内容在深圳市有更具体的规定:

(一)劳动报酬的范围: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加班工资;3.停工留薪期工资;4.病假工资;5.停工工资及生活费;6.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奖等。

(二)工伤医疗费的范围: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范围:1.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5.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6.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违反竞业限制或服务期的违约金;8.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以上(一)至(三)项目,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适用终局裁决。

(四)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的范围: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2.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范围:1.劳动者追索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的。

以上(四)(五)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以未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条件。

最后,在深圳市对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还包括:

(一)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

(二)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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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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