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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浅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以深圳地区为例)时间:2024-11-08 怀明视角|浅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以深圳地区为例)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董韦娜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包含什么条款? 答: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或可能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与原单位相竞争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中任职或自行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一种法律约定。一般包含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竞业限制人群范围是?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 答:最长不超过两年。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答:最低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 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用人单位需如何追究责任? 答: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可如何维权? 答:1、劳动者自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或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七、用人单位可在竞业限制期内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吗? 答:可以。但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八、用人单位招录尚在本行业/岗位竞业限制期内的员工对公司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对公司会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员工如被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需从本公司离职,会增加公司招聘成本; 2、就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义务被前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3、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对商誉产生不良影响。 参考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二) 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 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 违约责任。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