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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一次性说清楚“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事儿一次性说清楚“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事儿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谭新亮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31456字,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中国现有公司的现状为90%的公司为中小公司,95%的公司为5人以下股东,可以通过该现状,对目前公司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行清晰的认知。本文仅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设置与变化,做一些探讨。 1、法人≠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其实是不准确的表述。“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成立目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企业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可见“法人”是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等并列的民事主体,公司是法人的一种。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见“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的,是公司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2、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修订后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上述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的几点变化: 其一是新公司法规定不再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任选范围也删去了执行董事; 其二是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选范围,可以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任一名董事,不再局限于董事长。 3、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在新公司法修订前,困扰许多已经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们”的一个难题,是如何不做法定代表人。现实情况下,如因公司对外发生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限高,那些“不做大哥好多年”的法定代表人,无奈背上沉重的负担,公司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也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谁也不愿意“挺身而出”。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体现了尊重法定代表人本人意愿。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也从程序上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变更登记程序中因公司不予配合盖章等“扯皮”问题,实现法定代表人可以做到“说走就走”,“想走就走”。 5、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解决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及变更问题,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就可以“想干啥就干啥”。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之前普遍是“认章不认人”,现在也已经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订立,且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6、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该法条的解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对外来说,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判断,如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则基于法定代表人的商事外观,按表见代理认定其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人为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 7、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在此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一责任人是公司,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如何判断,也是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上文提到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性规定,此时就有着重要的判断及参考价值。对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的行为,其主观存在过错是明显可以认定的。本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层面的要求,公司的管理层(董、监、高人员)可在此方面加强与完善相关制度,以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8、法定代表人的履职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之前存在的找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空挂在公司,甚至找一个在偏僻落后的农村低保户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以后是行不通的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在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情况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年,股东实缴出资后公司应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中出资证明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也在登记制度上设置了“法定代表人签名出资证明书”环节,促使了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职,避免空挂现象继续发生。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