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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三·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辑

三·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辑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正值三月花开之际,也迎来了“三·八”国际妇女节114周年,怀明所提前祝各位女性节日快乐,并为大家提供三·八特辑——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供各位参考。

问题一: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是否可以限制性别、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要求女性做妊娠测试?

根据人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问题二: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及休息休假权利?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问题三:女职工的产假如何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问题四: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问题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存在差额时,如何处理?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问题六:关于上个问题回复当中的“原工资标准”是指什么?

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问题七: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什么时候?

婴儿满一周岁前。

问题八: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利?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题九: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离职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十:“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主张权利?

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祝各位女性朋友常乐常自在,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委托律师,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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