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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临近春节,带薪年休假如何休?临近春节,带薪年休假如何休?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王玥律师助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困扰】 临近农历新年,岁末年初之际,用人单位又面临“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春节期间如何调休”、“春节期间上班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劳动者也可能对用人单位的如下做法的合理性产生质疑:“除夕照常上班不放假”?“公司规定本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公司统一安排的春节延长假期统一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休年休假”? 【律师观点】 笔者以2024年春节假期为例,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视角出发,通过法律条文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简述以上问题的实质与关键,试图找到防范用工风险、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合理方案。 【“龙年春节”的法定节假日】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今年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2月10日至2月12日】共三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这三天上班的,须按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补休;法定节假日本身就为带薪假期,职工实际共可获得4倍工资。 【春节三天法定假日具体是哪三天】 民众可能有不同的印象,有的人认为是除夕到初二,有的则认为是初一至初三,之所以产生如此争议,是因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下称《办法》)曾三度修订,两度更改了这3天的具体所指:最近一次修订在2013年,修订前的《办法》规定3天法定假日是除夕至初二,修订后的则改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至今未变。 【除夕怎么过】 鉴于大多数民众的心理认同真正“过年”在除夕当日开始,所以《通知》还写明:“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这就意味着员工若申请在除夕当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应无正当理由拒绝。 【用人单位如何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公司规定本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统一安排的春节延长假期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休年休假”,这样的规定或通知是否合法合理?弄清这两点合理性,本质上需回答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即“用人单位如何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到法律条文,是如何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可以肯定的是,带薪年休假是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依法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亦是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的应有之义,所以,并非只要劳动者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企业就必须批准,更非必须按照劳动者要求的休假日期批准休假,而是可以“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劳动者具体何时休年休假、一次可以休几天年休假,最终都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属于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范畴。一概认为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的请假手续、休假程序冗杂而应废止,或者认为劳动者的休假要求应得到全面满足支持,不准假即违法,既不符合企业用工管理实际,也非法律条文的实质内涵和立法本意。 【未休年假的加班补偿】 年休假属法定的带薪假,企业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应予以三倍的工资补偿,意味着该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属于法定福利待遇,故“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所以“未休即视为放弃”于法无据!只有经职工本人同意,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职工提出年休假申请无需特定理由,而用人单位需给出充分理由才可以拒绝年休假请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用人单位基于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延长假等休假安排是否侵犯员工权益】 延长假等休假安排是否侵犯员工权益,一直以来都有较大争议。许多制造加工业及外贸企业的订单量受淡旺季影响颇大,年节期间合理增加休假时间,统一安排延长假,不论从俭省成本还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角度都有其合理性。对此,实务中也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细究下来,案件事实均有微妙差别。比如有的判例中,企业根本未与员工协商,完全默认了延长假等于年休假性质,既不考虑员工诉求,亦未保障其知情权;有的判例中,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延长假优先抵扣年休假,属于对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性安排,故法院认定其合理性。 综合以上判例研究的对比分析,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措施: (1)可以从制度设计层面着手规避法律风险,即在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的员工手册、休假制度等文件中明确延长假的相关规定; (2)明确春节延长假优先抵扣日常调休假和法定年休假,公司有福利年休假的优先抵扣法定带薪年休假,并在放假通知中告知劳动者春节假期各阶段的休假性质,几日至几日属年休假,重申放假理由及调休规则,保障员工知情权。 (扫码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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