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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用人单位没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没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哪些风险?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吴耀华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办理程序】离职手续办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用人单位需分阶段要求员工办理:

1.脱密期(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适用);

2.工作交接,包括工作文档、客户资料、图纸等,工作计算机、 U 盘等涉及工作内容的部分,需要留存;

3.公司物品归还、清理文件资料、清偿借款、债务;

4.退还员工有关证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需要在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

5.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出具);

6.薪资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工作交接之日支付)。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法律风险

史某在某煤炭公司任技术经理,后史某经朋友介绍到另一家企业任技术总监,工资大涨,因此,史某为了及时到新公司上班,仅仅电话通知了某煤炭公司要求辞职,未经煤炭公司批准,擅自到新岗位上班。

史某到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新单位告知史某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增员,原因是原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史某多次找到煤炭公司,要求煤炭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煤炭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后来,史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煤炭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要求煤炭公司承担6个月内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所造成的损失。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史某已经口头通知煤炭公司辞职,且已到新工作单位上班,煤炭公司未再支付史某工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煤炭公司应该为史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也应承担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给史某造成的损失。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煤炭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是否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管理实务中,确实存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用人单位以不转移保险手续来惩罚员工,从法律方面考虑,用人单位此举无疑是在惩罚自身。

同样情况,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如果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需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拒绝出具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能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项义务,不仅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得不偿失。

律师解析

离职手续很重要,没有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归零。但是,不同的离职方式,需要办理不同的离职手续。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最终实现用人单位预期的目的,否则一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便会被认定为违法而被裁定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员工在办理工作交接之时所要完成的工作与事项,否则难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

2、员工主动离职的,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未及时清算的账务及事项,包括公司配车、笔记本电脑、工作文件、出差报销费用等均需交接完毕后,才能核算离职费用,否则待发现问题后,如果离职员工的户口所在地与用人单位的办公地不在同一城市,必将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因此,必须将离职员工的书面离职手续办理清楚,避免只留下无签字的打印版、邮件版辞职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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