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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动产抵押的设立、对抗要件及登记动产抵押的设立、对抗要件及登记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韦敏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及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合同 = 动产抵押权 + 登记>第三人 (一)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即设立,不需要登记。 (二)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法律条文,可从反面角度明确知悉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①动产的善意受让人; ②已经占有的动产善意承租人; ③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执措施的债权人; ④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三、动产抵押权登记机构
动产抵押登记以及注销手续需前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办理。 四、深圳市内如何办理公司之间的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任意一方主体进行操作即可) 1.公司需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用户注册; 2.公司完成注册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完成现场用户核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公司用户核验需携带相关材料: 3.公司在公示系统上创建操作员、操作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查询事宜。 4.如上操作流程,如有不了解之事宜,可咨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客服电话(400-810-8866)或者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咨询电话(0755-2187711)。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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