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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以案说法】交易取消,是否需要返还定金?怀明视角|【以案说法】交易取消,是否需要返还定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案情回顾: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的方式,在日常交易中屡见不鲜。如果定金已经支付,但一方取消交易,此时,给付定金的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货物出售给A公司。为保证合同履行,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之后,A公司单方取消交易,引发双方对该款项的返还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已经明确A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定金,则双方的定金合同成立。A公司单方取消交易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故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无需向A公司返还50000元。
律师评析: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比较轻微,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也就不能适用或者全部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提醒大家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双倍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因此,建议大家在交易过程中审慎注意,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纠纷。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