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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浅析

时间:2023-05-29     作者: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原创】

 

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浅析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01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符合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这两种担保方式需要满足的程序是有区别的: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那么该决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更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经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02

相对人需要注意的审查义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除了要订立担保协议之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还要有内部表决的程序,那么对于相对人来说要主要承担哪些审查义务呢?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担保的内部表决程序,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注意相应审查义务,但这种审查义务不宜过重,否则就会加重相对人的负担,相对人也不可能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所以此处的审查义务只要相对人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即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需要求公司提供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该担保事宜的决议;如果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相对人需要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至于上述决议是否是伪造、变造等,相对人不必尽到全面的审查义务。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03

法院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案件的裁判思路
  1)先看有无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可推定相对人并非善意,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基于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关于越权代表产生的公司担保不一定都是无效的:首先,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不得约束善意的第三人;第三,该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四,《九民纪要》第十九条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规定了3种例外情形,只要出现其中之一的,即便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

3)有公司决议的,要看是否为适格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九民会议纪要》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区别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须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4)尽管有公司决议,但在公司决议伪造、变造等情况下,已经尽到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可根据表见代表的规定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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