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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不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绝付款或延迟支付款项的抗辩理由(以广东地区司法审判为例)时间:2023-04-28 怀明视角|不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绝付款或延迟支付款项的抗辩理由(以广东地区司法审判为例)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结论: 对此问题,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标准,如双方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如双方已书面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法院有两种观点: 1、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款项的合同主要义务,两者并非对等关系,因此法院不支付未开具发票则拒绝支付款项的主张。 2、因双方对于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履行顺序的先后有明确约定,且明确约定未开具发票有权暂缓支付款项,故法院支持未开具发票则拒绝支付款项的主张。 案例一:关于中铁十一局四公司能否以恒辉顺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问题。首先,双方无关于发票开具与货款支付顺序的书面约定,中铁十一局四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作出此书面约定。其次,中铁十一局四公司所提的开具发票一节,在当事人有约定或交易习惯之情形下,仅关涉从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就中铁十一局四公司而言,其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却是对主合同义务之违反,两者并非对等关系。中铁十一局四公司以恒辉顺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1)粤06民终17161号 案例二: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以瑞益成公司先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睿立宝莱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睿立宝莱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经以其他方式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瑞益成公司依法应当提供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开具发票作为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瑞益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其供货的主要义务,睿立宝莱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016)粤03民终4757号 案例三: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上诉人深圳亿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肇庆端州奥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并未足额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系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被上诉人肇庆端州奥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上诉人深圳亿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不能以被上诉人肇庆端州奥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未完成附随义务而对抗其应当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双方亦未明确约定不开发票可以不支付货款。故上诉人深圳亿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肇庆端州奥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9)粤03民终15448号 案例四: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穗城加油站)》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项下第11款约定:“出租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和管理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收取承租方每笔款项之前向承租方出具符合法律规定及交易内容的发票;在收取每笔款项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方。”第八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项下第8款约定:“出租方在收取租赁费、管理费或者本合同约定其他费用之前,应当提前10日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向承租方出具以出租方名义开具的、符合国家税务、财务制度及交易内容的正式发票。”第10款约定,“若出租方或其合法继承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提供租赁费、管理费发票的,承租方有权暂缓支付租赁费、管理费直至出租方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三》第12条约定,“出租方根据本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之前,应当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付款通知。承租方收到前述发票及通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租方怠于提供发票的,承租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直至出租方履行提供发票义务”。根据上述条款,双方对于开具发票和支付租金履行顺序的先后有明确约定,且明确约定怡天公司未开具发票的,中油公司有权暂缓支付租金。——(2020)粤民申1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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