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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时间:2023-03-31 怀明视角|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吴耀华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读:法律规定,离职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那么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按照员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直接给大家举个例子吧,看的会更明白一些: 小强的某个月的工资条,上面显示其工资组成部分是:3500底薪+工龄工资500+绩效800+加班费300+社保-397+住房公积金-140+其余扣款-70。那么小强其实这个月应得工资应该是5100,但是需要扣掉相应的款项,那么其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就是4493。也就是说,小强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这个月的工资应以5100元计算,而非实发工资4493元。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