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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如何应对“夫妻店”式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5     作者:陶晓莉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如何应“夫妻店”式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陶晓莉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判例引起各界关注。根据该裁判观点及实务经验,本律师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法院裁判

对于“夫妻店”式公司,由于公司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由夫妻共同经营管理,而夫妻双方作为一个不可分离的权利主体,其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相互之间缺乏内部有效监督,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故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夫妻店”式的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夫妻双方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但是,也不应将夫妻公司一律视为一人公司,最高院案例不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即使“夫妻店”式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律师建议

1、为避免“夫妻店”式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将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加入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

2、对于“夫妻店”式公司而言,建议公司建独立的财务制度、明晰的财务支付,并根据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务经营中,做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对外以公司名义交易,公司财产仅归公司所有,这并不会因股东为夫妻关系即发生改变。如发生纠纷,夫妻双方可通过举证公司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从而避免夫妻股东私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新的股东,如通过新设立一家企业成为股东,以调整“夫妻店”式公司。

 综上,将夫妻为公司股东公司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法的明文规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宜将“夫妻店”式公司一律视为一人公司,否则,将不能在公司法制度框架下有效保护夫妻股东的投资利益。通过激活公司有效的治理规则进行调控,把股东、债权人各自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权责利动态平衡。有利于鼓励商事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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