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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深圳职工产假天数、待遇及追诉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2-03     作者:董韦娜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深圳职工产假天数、待遇及追诉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董韦娜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深圳产假及奖励假的天数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及奖励假:

1、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奖励假:80天;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产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若属于超生情况,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

3、女职工配偶享有陪产假:15天。

4、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二、深圳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一)产假期间薪资基数: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

    (二)奖励假期间薪资基数: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

三、深圳产假及奖励假工资追诉时效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享有的产假工资及奖励假工资等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即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诉求其产假及奖励假工资差额,但注意不要突破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条等文件的法定时效(目前是3年)。

四、女职工奖励假期间提前返岗是否可以领取双份工资?

1、如女职工主动要求提前返岗,用人单位同意且未承诺双倍工资的情况下,仅需向女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工资即可。

2、如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或双方有提前返岗的相关约定,则司法机关认定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女职工双份工资的可能性较大。

 

五、以上问题所涉法律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5、《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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