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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指引

时间:2022-12-16     作者:骆明嫦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指引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权力应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并创设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重要法律制度。该法律实施六年来,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许多家暴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不知道收集证据的用处。

为帮助、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意识、提高能力,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全国妇联权益部在总结涉家暴相关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供大家参考。

一、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为?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有什么区别?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一定目的的主观故意(控制对方),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服于加害方的意愿(被对方控制),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三、 实施家暴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而且无过错的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四、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1)拨打110报警求助。报警求助的,要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外,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2)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五、 遭到家暴应收集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6)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7)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8)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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