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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何地起诉?时间:2022-12-09 怀明视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何地起诉?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现阶段,网购成为常态,除大家熟知的各网购平台外,还有微信朋友圈卖农产品的、代购的。那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否也需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还是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起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不论发货地是天南地北,为便于买家起诉,均可由收货地法院管辖,但并未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1:小李通过微信找江西老表买了两箱赣南脐橙,收货地是深圳宝安,到货后发现坏了一箱,如无特别约定,小李可在深圳宝安法院起诉。 例2:小王通过微信找江西老表买了两箱赣南脐橙,收货地是深圳宝安,橙子迟迟没有收到,如小王起诉,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法院。 如对管辖法院有特别约定(或商家已在商品详情页中提示注意约定的管辖法院),且约定的法院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商家如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则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