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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聚餐饮酒同饮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22-10-07     作者:钟烨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聚餐饮酒同饮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长,《左传》有云:“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 即饮酒是为了表达敬意,完成礼仪,不可继续无度。

聚餐饮酒同饮者之间是否互负注意义务?会否产生法律责任?本文从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一、饮酒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同饮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何某、曹某相约吴某吃夜宵,其间,何某与吴某共同饮酒,后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设置在路上的反光警示牌、反光雪糕筒、沙石堆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何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其明知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重大风险,却不加劝阻,也未陪同或护送其回家,导致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足以认定何某违反了其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合双方过失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何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2019)粤20民终6125号

二、饮酒者醉酒后猝死/酒精中毒致死,同饮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赵某、胡某、黑某在死者严某家中喝酒,赵某、胡某、黑某有劝酒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赵某、胡某、黑某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产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一后果,因此对严某产生酒精中毒死亡这一后果,结合发生原因、经过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按照侵权人、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赵某、胡某、黑某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10%的赔偿责任。

——(2017)粤01民终1380号

 

 

 

2)彭某与闫某一齐出外找工作后相约到大排档吃饭,彭某在到达大排档吃饭前就已经喝了一定量的酒,闫某不存在劝酒、恶意灌酒的行为。彭某醉酒后,闫某骑电动三轮车将彭某送回家,因没有钥匙进门,闫某一直陪同彭某直到彭某的妻子回来,与彭某的妻子将彭某扶进房间。因此闫某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法院据此未支持闫某对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1)粤13民申68号

三、律师提醒

1、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因其疏于履行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醉酒死亡,饮酒者自身应承担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人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且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得强制劝酒或灌酒,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3、共同饮酒人因侵权而承担的责任比例,由裁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案件细节酌情认定,该比例区间一般为0%至40%不等。

四、《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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