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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浅析质量标准适用规则时间:2022-09-30 怀明视角|浅析质量标准适用规则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张咪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所有的产品都需要依据标准来生产、加工、销售等,依据标准实施行为能够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同时,也能够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 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约定,或者就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极为简单,也没有有意识地去查询国家是否对该行业制定了相关的质量标准并约定选择适用,或者明知存在相关质量标准却因对专业知识不了解导致选择的标准存在问题,最后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处于不利地位。因产品质量产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正是基于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就有关质量标准的适用规则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标准的定义 国家制定的标准涉及的领域范围极为广泛,包括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二、标准的分类 标准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分类。根据标准的适用地域,分为国内标准、国外标准、国际标准。根据标准的强制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的等级、制定机构,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当中的适用 (一)国家已经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2、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外的标准,如该标准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约定有效;如该标准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之规定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已经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已废止的标准更加严格,则该约定有效,如已废止的标准更加宽松,则该约定无效。 (二)国家没有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合同双方约定适用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 在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有效标准认定产品质量标准。 2、合同双方约定适用的标准为已经废止的标准 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是否适用该法律,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还是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均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标准不同于法律,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外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即使双方约定适用的标准是已经废止的标准,也应当适用约定的标准。 3、合同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适用的标准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合同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适用的标准不存在,且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适用推荐性标准,而推荐性标准中推荐性国家标准优先于推荐性行业标准;二者皆无的情况下,适用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 不同的主体、行业、领域,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比如国家行政主体在签订行政合同时涉及到收费标准,其适用规则会有所不同,比如质量标准还应当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