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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财产保全,您应该知道这些怀明视角|财产保全,您应该知道这些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张美怡律师助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官司打赢了 对方财产却没了 怎样预防这样的情况发生 建议了解一下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分别为: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比如故意转移财产、将要破产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全保险 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保函等)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务中通常包括:银行存款、微信或支付宝资金、不动产及特定动产、证券、公司股权、到期债权或动迁利益、其他动产、土地和林地等。
五、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首先,选择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 其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常包括 (1)保全申请书 (2)财产担保文件 (3)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财产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时,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可以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 保全虽好但不可任性。作为一种限制被保全人财产权益的措施,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谨慎,不能随意滥用诉讼权利,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