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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时间:2022-09-02 怀明视角|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韦敏律师助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29日入职被告深圳XX公司。2021年5月21日深圳XX公司以李某2021年5月份以来消极怠工、不工作,且经公司通知仍不改正,严重破坏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法院主张其2021年的年终奖,李某主张2021年年终奖发放标准参考2020年度年终奖计发。深圳XX公司主张李某于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并且存在罢工怠工、不工作等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不符合发放条件,故无需支付。 深圳XX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一)条工资定义规定,“原则上全体员工享有年终奖;在发放前在职的人员给予;本年度如有违反厂纪厂规等,年终奖须酌减;年终奖于农历年前发放,每年具体的发放时间根据管理本部的通知”。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年终奖系每年度末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肯定的奖励,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条件及标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可知,如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达到记大过标准将被扣减或取消年终奖。如本院上述认定,深圳XX公司未举证证实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深圳XX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年终奖。 判决结果:2022年6月24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参照2020年的年终奖,深圳XX公司应支付李某2021年年终奖金额为1033.13元(140天/365天×2693.52元)。 三、律师说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每月正常发放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年终奖并非固定存在的工资形式,其是否存在的事实,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仅承担公司是否存在发放年终奖这一事实的初步的举证责任。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资格以及数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一)条规定,证明了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这一事实。而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资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021年年终奖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8月4日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调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即,支付周期未满的奖金计发规则顺次为(1)劳动合同约定;(2)集体合同约定;(3)规章制度规定;(4)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同时,深圳市司法局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阐明:“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放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类工资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根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不宜简单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以体现奖金激励作用,避免不良社会导向。” 回归本案,深圳XX公司的《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年终奖“在发放前在职的人员给予”,即规定了员工离职不享有当年年终奖。若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程序,且员工离职是因员工过错导致的,那么按照新修订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之相关规定(不考虑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李某所主张的2021年年终奖将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四、法律依据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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