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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在社交平台上辱骂他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时间:2022-08-19     作者:卢丹娜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在社交平台上辱骂他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卢丹娜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网络技术和社交媒体的进步,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言论的空间,但如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诽谤、侮辱他人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冯某通过微信在校友微信群中发送了一张附有孙某照片的抖音账号主页面截图,并在微信群中持续性发表影射辱骂孙某的文字信息。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停止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赔礼道歉,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冯某在微信群中毫无根据地发表侮辱性文字信息,并随附带有孙某照片的抖音截图,而该群内近40名成员均系双方初中同学,极易让他们将前述信息与孙某联系,因此可以认定该辱骂言论明显具有指向性。冯某在微信群发布的文字虽未出现孙某名字,但与所附图片相结合具有明显指向性,很难不让群内其他成员对孙某产生负面的联想和猜测,足以造成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冯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判决冯某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注意谨言慎行。如在社交平台发表诽谤、侮辱他人言论,实施侵害他人名誉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使用网络平台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文明上网,理性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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