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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条件?时间:2022-08-11 怀明视角|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条件?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张潇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周某英、吴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周某英、吴某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周某将50万元打入某公司对公账户,实际是替案外人支付股东出资款,不是借款。涉案借条虽是其出具的,但借款并没有实际收到,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周某发表意见称,2017年,吴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按照吴某要求将借款5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2018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借款本息合计61万元,吴某和周某英出具了借条,不存在未交付借款的情形。 法院认为: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2017年,吴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当年3月周某分别向某公司账户打款50万元,直到2018年10月26日由吴某、周某英出具61万元借条,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相反,吴某、周某英虽主张周某向某公司打款系替案外人支付出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对其没有收到借款,而出具借条的行为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故原审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并无不当。 吴某、周某英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法院裁定: 驳回吴某、周某英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除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及检察院基于检查监督权发起再审程序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已经经过两审终审,当事人仍不服,可以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申请没有提供新证据,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其他的再审理由,其申请再审的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