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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要点概括

时间:2022-07-22     作者:骆明嫦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要点概括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

其意义是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同时也要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

一、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债权人条件?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居住,并且截至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持有的到期债权需达到50万元以上。单独持有的到期债权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共同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等提供初步证据。

二、债务人财产申报

1、申报范围:

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2、申报内容:

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4)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5)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7)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9)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10)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3、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2)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3)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4)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4、需要特别申报的财产变动事项(受理破产申请前2年内)

1)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4)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5)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6)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7)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三、《深圳经济特区破产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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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债务不属于破产清算免责范围,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后还必须继续偿还: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3、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4、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5、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6、债务人所欠税款;

7、因违法或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8、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具体规定详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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