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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间:2022-07-08 怀明视角|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钟烨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A同学上体育课在操场踢球,恰好踢中隔壁班正在上体育课进行体测跑步的B同学,导致B同学右腿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B同学主张:判令A同学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侵权人是A同学,应由A同学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A同学辩称:1、A同学是在学校的安排和指导下踢球,对B同学的受伤没有过错;2、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1、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使学生免受人身伤害,在安排学生进行户外场地练习及学习时,应充分评估教学场地的安全性,以及户外课程安排的合理性,合理预见进行操场跑道训练及足球场地同时使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学校未尽合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就A同学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A同学的全部损失。 2、A同学受伤虽系因B同学训练时的足球击中受伤,但其是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正常的足球训练,无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受伤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A同学诉请B同学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事发当时B同学在学校上体育课,被参加课堂活动踢球的A同学踢过来的足球击中,明显属于学校没有尽到合理安排课程与相关体育活动导致B同学受伤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评析 1、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有效防止不良后果加重。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