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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责任认定时间:2022-07-15 怀明视角|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责任认定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梁锦锋 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广州市某清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清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王某向向清洁服务公司出具《声明》,确认本人已在家乡购买社保,无需公司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因病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共计48716.66元。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核定医疗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现要求清洁服务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 一、法院审理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个人生存健康质量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调处劳动者因与单位协议约定不参加医保造成损失的纠纷,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有重要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不产生免除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王某与清洁服务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32971.34元。王某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清洁服务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56.32元。 四、律师评析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减少当下的开支成本或其它原因而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