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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参加文体竞技活动受伤可以主张赔偿吗?时间:2022-07-08 怀明视角|参加文体竞技活动受伤可以主张赔偿吗?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肖瑾粤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原告)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被告)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争议焦点 1、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否适用《民法典》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甘冒险)?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2、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3、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三、法院判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的规则。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参加羽毛球比赛受伤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即为争胜,运动员力求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对方制造不便或障碍,故而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三、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原告并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认定被告对原告受伤不存在故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本院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且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故而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以此保障运动竞技性的同时保护参赛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系在原告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而被告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且杀球进攻系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而球速快、力量大也正是这一技术动作的主要特点,故被告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四、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当事人对损失予以分担。公平责任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容易导致滥用,影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应有规范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情况,难谓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过失,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损益情况等因素,本案并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之情形,故原告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被告分担损失的条件并不成立。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法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本案所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本案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四、律师评析 文体竞技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在《民法典》还没施行,“自甘风险”概念还没出现的时候,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遇到此类情况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像,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已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并也明确民法典施行前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也适用这个规则,因此,大家参加文体竞技活动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注意保护好自己。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