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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分析(以广东地区为例)

时间:2022-06-24     作者:田苗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分析(以广东地区为例)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田苗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疑惑:“当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多长时间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可以得到支持?”本文以广东地区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及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案例分析

实践中,广东省关于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倾向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则不予支持。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小李于2019年2月11入职广东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离职,并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则公司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计算如下:

1)从小李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即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

2)小李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入职满一年的前一日为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即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

以上(1)-(2)项的交集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2月10日,该时间段是目前广东地区倾向支持小李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

三、律师小结

若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额外的成本支出及用工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属性、工作岗位量身定制劳动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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