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明视角|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时间:2022-04-29 怀明视角|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肖瑾粤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统一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于2021年9月1日之后(含)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二、支付标准
三、支付主体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遗属待遇。 四、领取地 1、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2、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五、注意事项 如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交养老保险费用导致遗属无法领取遗属待遇或者遗属待遇减少,由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法定义务,如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扫码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