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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款?

时间:2022-04-08     作者:董韦娜实习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款?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董韦娜 实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问:民间借贷借钱容易还钱难,且普遍未约定诉讼管辖。实践中常见诉讼立案为被告所在地立案审理,通常又以外地居多,存在对当地立案流程不熟悉、沟通不便、往返不便等问题,那出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答:在借款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时,出借人可以选择在借款人所在地、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民间借贷作为三级案由,其二级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时,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

1、如约定管辖,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回归到民间借贷,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书面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收款方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等与借款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未约定管辖但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民间借贷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故合同履行地基本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但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是约定某一地点给付现金,则该约定地点即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3、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Ⅱ.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当出借人希望通过诉讼追回借款时,出借人一方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自然可依法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不得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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