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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简要分析

时间:2022-03-19     作者:卢丹娜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简要分析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卢丹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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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概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问题

1对于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标准范围即可。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购买夫妻住房、车辆等);

2)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利润共享);

3)证明债务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借条由夫妻双方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偿还借款等),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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