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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是否可以肆意处置房内物品?

时间:2022-03-04     作者:黄冠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是否可以肆意处置房内物品?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黄冠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不时看到有若承租人逾期腾退,视为放弃房屋中物品所有权或出租人可自行处置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等类似内容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内容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因为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承租人在特定条件下放弃物品所有权的体现,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该约定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出租人在处置承租人物品时也要注意必要限度,应履行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及时通知、公力救济、妥善处置等必要程序。否则,如因处置行为不当,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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