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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公司章程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时间:2022-02-25     作者:骆明嫦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公司章程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骆明嫦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问:公司章程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的,应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案例简介:

A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A公司章程中有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

张三生前为A公司股东,工商登记显示其股东认缴额为200万元,后张三因交通事故去世。A公司就张三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张三继承人继承张三的出资额,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张三的继承人不接受A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结果,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张三的继承人继承张三的股东资格,A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由A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A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有特殊的股东会表决,其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未经股东会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这一约定是包括张三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同意的,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三的继承人要继承其股东资格需要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表决,现A公司的股东会不同意张三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三生前系A公司股东,其去世后股东资格是否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A公司的章程约定加以判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A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故应适用章程的规定。

三、裁判解析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人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可以利用自治权利,根据自身管理和发展需要,为公司章程创设合理条款,但公司章程的自由并非没有限度,其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看A公司章程的约定,设置股东会表决程序没有损害股东的法定权利,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也没有谋取个别股东的利益,该约定是有效的,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A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合法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股东会表决的前置程序是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保障,同时确认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的出资额,也不致损害合法继承人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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